沪医保〔2008〕9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切实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听取专家和有关委办局意见,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提高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由每套13800元提高为25000元;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由每套1760元提高为1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现金自负部分,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不纳入综合减负。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减少浪费。
四、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费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见附件。
附件: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费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
上 海 市 医 保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费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
为做好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医保费用支付工作,现对安装心脏起搏器、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安装心脏起搏器、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进行拆分计算,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计入医保支付项目,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计入自费项目。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上传明细项目时,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的编码应按照医保公布的下列编码上传。
项目名称 | 医保编码 |
心脏起搏器 | C00000005000000 |
人工关节 | C00000006000000 |
主题词:医疗保险 费用 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