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 (元) |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35-44岁 | 280 | |
45岁以上 | 420 |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75岁以上 | 1260 |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 |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元) | |
在职职工 | 1500 | 1500 | 70000 | |
退休 人员 | 300 | 700 | 70000 | |
700 | 1200 | 70000 |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09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09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09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
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 暂停联网时段 |
0∶00-6∶00 | |
0∶00-6∶00 | |
22∶30-24∶00 | |
0∶00-6∶30 |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㈠ 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转换工作参照城保有关精神执行,相关标准维持2008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㈡ 2009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按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
㈢ 2009医保年度,本市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维持2008医保年度标准不变,仍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执行。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标准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