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办〔2009〕1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02号)。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现就规范和调整后的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1)。
参保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服务关系,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诊查费和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往上级医院就诊发生的诊查费,减免办法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见附件2)。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病人不自负。
护理医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4人间收费标准支付,超出4人间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见附件2)。
三、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磁卡工本费(110200001d)、体检费 (110500001a、110500001b、110500001c)、救护车使用费(110600001a)、救护车等车费(110600001b)、会诊费(11100001a、11100001b)、新生儿特殊护理(120100008)、出诊费(130700001)、尸体料理(140100001)和尸体存放(140100003)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以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项 目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医保支付标准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一级医院 | 7 | 6 |
二级医院 | 10 | 7 | |
三级医院 | 14 | 8 | |
专家门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副主 | 14 | 7 |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 17 | 7 | |
三级医院副主 | 17 | 8 | |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 20 | 8 | |
急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 | 10 | 7 |
三级医院 | 14 | 8 |
项 目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医保支付标准 |
普通病房床位费 | 二级医院A等病房 | 医院自主确定 | 32 |
三级医院A等病房 | 医院自主确定 | 40 | |
二级医院B等病房 | 37 | 32 | |
三级医院B等病房 | 45 | 40 | |
一级医院C等病房 | 22 | 22 | |
二级医院C等病房 | 32 | 32 | |
三级医院C等病房 | 40 | 40 | |
护理医院4人以上病房 | 18 | 18 | |
护理医院4人病房 | 20 | 20 | |
护理医院3人病房 | 24 | 20 | |
护理医院2人病房 | 34 | 20 | |
护理医院单人病房 | 44 | 20 |